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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韩华人圈] 在韩国注册公司该怎么算员工的加班薪水和假日薪酬?

作者:habao 来源: 日期:2020-8-10 0:20:42 人气: 标签:公司怎么开

  上周我们对在韩国开公司雇佣员工的最低工资,社保缴纳进行了介绍,今天着重说明下韩国公司关于加班薪水(原帖点这里),员工假日薪酬和解雇(劳动关系结束)方面的:

  依「劳动基准法」第53条第1款及第2款之,依当事人协议内容,除第50条之工作时数外,每周之延长工时以12小时为限。另依当事之协议,可在 12小时之范围内延长第51条之工作时数;另在平均计算每周不超过 12小时限度范围内,得延长第 52条之工作时数。依该法第56条第1款之,雇主须给付经常薪资1.5倍之延长工作津贴。

  另依该法第 59 条之,特例可延长工作时间之行业,须与劳方代表以书面协议确认不适用延长工时限度 (1周12小时)。并保障须长时间劳动之「特殊行业」劳工可连续休息时间为11小时,确保长时间劳动者之休息及健康权益。特殊行业包括:

  (2) 夜间工作:依「劳动基准法」第56条之,夜间工作之时段为晚上10点至上午6点,雇主须给付夜间工作津贴(1.5倍以上)。

  依「劳动基准法」第55条之,雇主须提供劳工1 周平均1次以上之带薪假日。依该法施行令第30条之,雇主提供工作 1 周(所定工作日)劳工之带薪假日为「周休日」[ 「周休日」依产业不同,不一定为星期日;韩国未订定「周5日」概念,周休2日仅为普遍企业型态。

  依该法第 56 条第 2 款之,8 小时以内之延长工作,雇主须给付经常薪资1.5倍之假日工作津贴;超过8 小时须给付2倍。

  (2)约定(协议)假日[ 韩国目前推动修法,拟将「约定假日」修改为「带薪假日」,或与劳方书面协议以假日取代,计划生效时期为2020年1月梦见河水上涨1日(公务机关及300人以上企业)。

  依团体协定、就业规则及工作契约等,约定将特定日期订为假日;约定假日可为带薪或无薪假日。一般约定假日为:

  韩国目前推动修法,拟将「约定假日」修改为「带薪假日」,或与劳方书面协议以假日取代,计划份生效时期为2020年1月1日(公务机关及300人以上企业)。

  雇主须提供1年出勤超过80%之劳工15日带薪假日;提供连续工作3年以上之劳工每2年增加1日之带薪假日,总年假日数上限为25日。

  对持续工作但未满1年之劳工,须按每月出勤提供1 日之年假;对1年工作未满80%之劳工,须按每月出勤给予1日之带薪假日。

  (2)产假:须保障最少60日之带薪假日。倘拟于分娩前申请,须提出过去流产纪录、高龄产妇或医师诊断证明等;产后须为45日以上。

  区分为直接雇用、间接雇用及特殊雇用。依韩国「期间制及短时间劳工保」第4条第1款及第2款之,除特殊情形外,雇主得于 2 年内雇用期间制劳工。如非该条第 1 款订定之特殊情形,雇主雇用期间制劳工超过 2 年之情形者,视为与该劳工订定无期限之工作契约。

  (2)歧视:依韩国「期间制及短时间劳工保」第 8 条第1款之,雇主不得以期间制劳工等身分为理由,给予较当年度企业内从事同种或类似业务无期限劳工之差别待遇[ 主要指薪资、定期金、业务金及其他工作条件福利等。

  (1)劳工关系结束事由(解雇除外):包括「正常退职[ 劳工死亡、退休或工作契约期满。、「辞职、合意解除契约」、「工作契约期满」及「退休」。

  解雇种类区分为解雇(如违反企业共同秩序等)、一般解雇(如劳工不适任等)及结束营业解雇(如企业面临经营困难等)。

  依「劳动基准法」第23条第1款及第2款之,雇主不得对劳工以不正当理由予以解雇、停业、、转职及减薪或其他惩罚行为(不当解雇等);亦不得在劳工负伤或养病之休假期间及后30日,或女性依法在产前及产后之休假期间及后 30 日即行解雇,但依该法第 84 条提供赔偿或事业无法持续经营之情形,则不在此限。

  我们尽力为您考察在韩国发展事业时准备相关的背景情报,供有关个人或组织考虑在韩国建立事业时作参考。我们意图回答一些重要的,广泛被提及的问题。当您在实践中遇到具体问题时,请您适时参照韩国的法律和法规进行,并且请听取适当的行政士和税务士。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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